校内各单位:
根据《四川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川大财【2015】27号)文件精神,每年第四季度启动下年预算编制工作,现将2017年预算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2017年预算编制工作,仍按照2016年预算管理办法(川大财【2015】27号)和预算编制实施细则以及要求填报的预算支出明细表(附件1-1,2,3,4)、经费立项申请表(附件2)、经费使用说明(附件4)的内容、口径和要求执行。预算编制实施细则、预算支出明细表(附件1-1,2,3,4)、专项经费立项申请表(附件2)、经费使用说明(附件4)等相关文件和表格请在财务处主页“资料下载”栏下载。(“资料下载”页面中“2017年预算编制工作相关资料”)
二、请各单位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合理填报预算支出明细表(附件1-1,2,3,4),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资料报财务处预算与国库管理科(行政楼财务处228-3室)。
1、考虑到各单位从2016年才开始试行编制预算,2017年预算执行过程中,允许有一次对同一经费项目的预算支出子项进行调整,但项目之间不得调整且同一项目的子项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大于项目经费的10%。
2、除自筹基建项目经费、创收经费、离退休活动费、福利费外,学校将回收当年结余经费并不予返回。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有经费结余,相关单位应于12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财务处提交说明及结余经费使用计划,并于下年3月31日前使用完,否则学校将回收未使用的结余经费并不予返还。
3、从2016年开始,三年及以上的自筹基建结余将全部回收。
4、国家专项经费的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按财政部、教育部规定及程序办理。
三、教育部下达的国拨专项暂不填报。
四、申请非财政拨款专项经费的单位,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相关归口职能部门(如:教务处(本科教学)、国资处或后管处(维修)、设备处(设备购置)、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学科建设))
五、特别提示,各单位在填报2017年预算时,凡涉及符合川大校【2008】28号、川大财【2016】8号文件规定允许开支在职人员加班费、评审费、讲座费、表彰与奖励等各类人员经费的单位,应单独填报人员经费,不要包含在其他经费中填报,以免报账受阻。
六、联系人:财务处预算与国库管理科 孙彦 卓越 电话028-85407352
财务处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