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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报销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9日      来源 :       编辑 :      浏览量 :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等有关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现就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报销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或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发票信息。

二、打印出来并加盖了开票方鲜章的电子发票纸质版,财务处直接予以报销;

三、自行打印的未加盖鲜章的电子发票纸质版,请报销人承诺只报销一次,并签字。

财 务 处

2016年9月28日

上一条:关于启动2017年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转发: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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