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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17年度残疾人个人所得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22日      来源 :       编辑 :      浏览量 :

校内各单位:

根据武侯区地方税务局的通知,残疾人个人所得税收优惠备案只能当年办理,当年有效,不能再跨年办理。现将办理2017年度残疾人个人所得税收优惠备案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武侯区地税局于2017年1月开始办理残疾人2017年度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先到二环路南四段3号武侯地税十三所核定等级,再到武科西五路360号武侯政务中心三楼办理备案)。

2、以前年度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已更换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3、需提供的备案资料和以往相同: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残疾证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减免上一年度全年工资明细。

(4)《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5)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行政楼三楼327b室)、在职证明、社保证明(人事处开具)、用工合同、《川地税发〔2008〕28号》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二份

附件:《川地税发〔2008〕28号》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单击下载)

四川大学财务处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8]28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六至九成的照顾。具体减征幅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伤残等级证书具体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孤老人员和烈属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九成照顾。

二、对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和幅度内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原《四川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税发[1994]133号)停止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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