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发票遗失
1. 提供原发票记账联(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原开出单位的发票专用章(鲜章),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可代作原始凭证,进行报销。
2. 报销人在发票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本人承诺只报销一次”并签字,报销人提供情况说明,应详细说明发票遗失的原因,材料不完整、原因不清楚的将不予报销,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章。发票金额≤5000元由财务处报账点负责人审签;5000<金额≤20000元由财务处分管核算副处长审签;20000<金额≤50000元由财务处处长审签;金额>50000元由财务处、国资处、审计处处长会签后报销。
遗失发票不再通过国家税务局网站验证,只需在财务处综合信息门户http://fdinfo.scu.edu.cn/WFManager/login.jsp进行查验。查验之后,报销单上将显示“发票已认证”。未通过财务处综合信息门户验证的发票将不予报销。
验证流程:
网上预约报销——增值税发票查验——点击微信小程序二维码,弹出小翼Plus助手——扫码识别用户信息——手机端点击“增税发票验真”,扫描发票的二维码,点击 “提交”——“报销单管理”中点击“选择已认证发票”
(详细流程见财务处综合信息门户主页“电子票据认证操作流程”)
二、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发票遗失
确实无法取得对方单位证明的发票,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报销人需提供详细购买支付记录及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核实签章后,由财务处核算科科长、副处长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