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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07日      来源 :       编辑 :财务处网站管理      浏览量 :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四川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給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大学

201641

附件

四川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在资产管理上与学校存在隶属关系的各类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四川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含四川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等。党委常委会和校务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凡涉及到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需报党委会或校务会决策。

第七条 四川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统一管理学校各类国有资产。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委员会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科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规划建设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科技产业集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校工会、监察处、法律顾问室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等。

国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国资委的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挂靠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单位为国有资产管理处,成员单位包括:财务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规划建设处、后勤管理处、科技产业集团、审计处、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法律顾问室。

第八条 国资委的职责:

(一)研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授权校内有关部门管理国有资产,合理有效配置学校各类国有资产。

(三)有效利用学校存量资产,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四)按规定权限,对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行为进行审核、审批。

(五)授权四川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经资委)履行出资人权利,管理学校企业资产。经资委成员单位包括: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科技产业集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法律顾问室。经资委可根据需要成立四川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六)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及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工作。

(七)研究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对学校国有资产有关事项做出决定,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学校常委会或校务会决定。

第九条 国资委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学校各资产管理部门,拟定国有资产有效配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方案,并办理报批手续;

(四)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其他决定。

第十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职责:归口管理学校国有资产;代表学校对外投资,具体负责校办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具体管理学校公用房(不含住房),以及学校校名、校誉(含商标)和土地资产。

(二)财务处的职责:编制校级综合预算方案;登记、调整资产账目;编制财务报告;具体管理学校流动资产。

(三)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的职责:具体管理各类设备资产。

(四)后勤管理处的职责:代表学校行使后勤管理的甲方职能;对后勤集团使用的学校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学校公有住房、基础设施、绿化、家具资产。

(五)规划建设处的职责:具体负责在建工程的管理。

(六)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科处的职责:具体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的管理。

(七)图书馆、博物馆分别对全校图书及文物、标本类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八)学校其他部处和业务实体根据学校授权管理相关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 资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细则,管理使用好本单位国有资产。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验收、领用、变动、处置手续的办理。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账、卡、物的管理。

(四)负责定期组织实物盘点、清查和账实核对工作,协助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完成资产统计汇总及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要求,根据本单位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对纳入财政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学校提出申请,报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审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在保证资产安全完整的同时,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动学校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及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使用部门应组织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修订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从严控制。

学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等规定执行;涉及学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财政部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备案的文件,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及相关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学校所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学校为最大国有股东的参股公司办理产权登记证,都应通过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向教育部、财政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取得财政部核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教育部申请调解,或者由教育部报财政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国家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和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学校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国家及相关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八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国资委办公室负责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学校财务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采取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定或修订各类国有资产的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级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采取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四川大学关于加强校内各单位分散采购项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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