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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人劳务费增值税新政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4日      来源 :       编辑 :财务处网站管理      浏览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境内自然人发放劳务费时,如单次(日)销售额达到起征点 1000 元的,须按新政策要求缴税。

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实施时间:

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相关人员支付劳务费用时,须按新政策规定执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发生的劳务费,已经报销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涉及劳务费用的范围

境内自然人提供以下七类服务的,学校在支付劳务费用时须按新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1.研发服务

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和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软件服务

软件开发、软件维护和软件测试服务。

3.设计服务

工业、机械、工程、广告、网站、包装、动漫等各类设计服务。

4.咨询服务

金融、技术、财务、税收、法律等咨询服务,包括翻译和市场调查。

5.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节目或作品的策划、采编、拍摄、特效、后期的剪辑等服务。

6.文化服务

文艺创作与表演、文化比赛、档案管理、科技文化活动等服务。

7.教育服务

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以及教育辅助服务(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

起征点规则:当次(日)销售额达到起征点1000元,学校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一日内发生多次交易的,按日合并计算;未达到1000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但仍需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

  常见场景主要包括:专家咨询费、讲座费、评审费、设计费、技术服务费、论文答辩费、助研费、考试考务费等。

二、过渡前排

为满足税务新政策要求及财务系统设置需要:

1.预约系统开放时间:10月27日关闭,预计11月10日重新开放,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2.投递时间:截至10月30日。

3.投递方式:务必现场投递,请勿放投递机。

4.重要提醒:劳务费逾期处理将按新政策执行。

财务处结合上级要求和学校工作实际,后续将发布具体操作指引。


财务处  

202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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