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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08日 来源 : 编辑 : 浏览量 :
校内各单位:
根据学校《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津贴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大财〔2016〕8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审计署对学校财务审计提出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要求,为规范科研经费报销通讯费工作,确保事项的真实性,从即日起科研项目组成员因工作需要报销通讯费,须凭各通讯公司出具的实名发票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据实报销。所有定额充值票据不予报销。项目负责人本人发生的通讯费用需经本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予以报销。
特此通知。
科研院 社科处 财务处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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