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公告 >> 公告 >> 正文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11日 来源 : 编辑 : 浏览量 :
校内各单位:
根据学校《关于修订< 四川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大校[2016]1号)文件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务费和人员费的发放由项目负责人和学院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和标准后,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及学校审计处对财务工作提出的审计要求,科研项目组发放劳务费和人员经费,须经项目负责人和学院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予以发放。
特此通知。
财 务 处
2017年1月10日
上一条:关于按月及时发放各类人员经费的通知
下一条:财务处寒假期间仍将为您提供全方位服务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