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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技术服务等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3日      来源 :       编辑 :      浏览量 :

校内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件中关于教育辅助服务增值税政策的相关规定,学校提供的科研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开具增值税发票计税可采取简易征收方式(税率由6%降为3%)。经与科研院、社科处研究,我校拟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科研项目按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执行简易征收后,科研项目只能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对方单位取得我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3%进行进项税抵扣;简易征收后,学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报销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故科研经费报销只需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2.在此之前,科研项目已经取得专用发票需要报销抵扣的,请于2017年6月15日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和抵扣手续。

3.目前正在执行中的科研合同其后期来款,在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均按3%的税率计税。请各位老师及时与对方单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4.符合免税条件的横向科研项目仍照常办理免税。

特此通知。

科研院 社科处 财务处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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