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件中关于教育辅助服务增值税政策的相关规定,学校提供的科研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开具增值税发票计税可采取简易征收方式(税率由6%降为3%)。经与科研院、社科处研究,我校拟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科研项目按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执行简易征收后,科研项目只能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对方单位取得我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3%进行进项税抵扣;简易征收后,学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报销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故科研经费报销只需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2.在此之前,科研项目已经取得专用发票需要报销抵扣的,请于2017年6月15日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和抵扣手续。
3.目前正在执行中的科研合同其后期来款,在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均按3%的税率计税。请各位老师及时与对方单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4.符合免税条件的横向科研项目仍照常办理免税。
特此通知。
科研院 社科处 财务处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