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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发票报销最新要求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28日      来源 :       编辑 :      浏览量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学校财务处报销的增值税发票,学校纳税人识别号等相关信息必须完整填写,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各位老师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务必请开票方将四川大学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在发票上完整准确填写。相关开票信息如下(也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获取):

单位名称

四川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

121000004000091949

单位地址

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

联系电话

028-85401210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川大支行

开户行账号

51001870469059888666

财务处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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