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学校财务处报销的增值税发票,学校纳税人识别号等相关信息必须完整填写,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各位老师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务必请开票方将四川大学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在发票上完整准确填写。相关开票信息如下(也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获取):
单位名称
| 四川大学
|
纳税人识别号
| 121000004000091949
|
单位地址
| 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
|
联系电话
| 028-85401210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川大支行
|
开户行账号
| 51001870469059888666
|

财务处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