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等文件规定,经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现就增值税发票开具、获取及报销等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增值税征收方式
2017年7月1日起,学校提供的科研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采取简易征收方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为3%(原为6%),不再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同时,科研技术、鉴证咨询等服务形成的支出,只能获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报销。
学校提供的其他服务(除科研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外)仍按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其获取的增值税发票按规定进行报销和抵扣。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
2017年7月1日起,学校向外单位(除个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外单位必须提供其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
三、增值税发票取得
我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向开票方提供的相关开票信息如下(也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获取):
单位名称
| 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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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12100000400009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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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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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28-854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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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川大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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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账号
| 5100187046905988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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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信息获取方法:1、用手机微信“发现”-“扫一扫”,扫描二维码图片,点击“保存”;2、在微信主页面点击右下角的“我”,然后点击头像,点击“我的发票抬头”,开票信息一目了然。如果找不到“我的发票抬头”,则需更新微信版本)
四、增值税发票报销
1.增值税发票开具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税务机关的税控系统将与开票方的系统进行后台对接,导入相关开票信息进行比对。
2.2017年7月1日起,购买食品、日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增值税发票不能按大类开具,需细化到购物明细。如需汇总开具,则应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见下图),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自行打印并盖章的清单无效。

3.2017年7月1日起,开具培训、会议清单,必须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接受系统外开具的清单。
财务处
2017年7月3日